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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司法公正理念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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牢固树立司法公正理念努力实现社会公平正

  下面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关于法学理论的论文,欢迎阅读借鉴,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牢固树立司法公正理念

  (一)司法公正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重要组成部分。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社会主义法治的精髓和灵魂。是立法、执法、司法、守法、法律监督等法治领域的基本指导思想。其基本内涵可以概括为依法治国、执法为民、公平正义、服务大局、党的领导五个方面。依法治国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核心内容;执法为民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本质要求;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价值追求;服务大局是社会主义法治的重要使命;党的领导是社会主义法治的根本保证。五个方面相辅相成,完整准确地体现了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的有机统一。基于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是依据社会主义制度及原则形成的,实现社会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制度的本质要求,社会主义法治理念重要组成部份就包括司法公正、司法效率、司法独立、司法中立、司法公开、程序正义等人类文明演化过程中所推崇的普适性价值。司法公正是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重要途径。要全面准确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本质要求和深刻内涵,并坚持把司法公正理念贯彻到司法实践中。

  (二)司法公正理念是指导司法制度设计和科学行使司法权的价值观和理论基础。任何法律都包含着理念和制度两个层面。制度的构建必须要有理念支撑。司法公正理念是社会主义司法制度设计和构建的灵魂,为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建构提供支撑、导引方向。

  二、践行司法公正理念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重要措施

  (一)践行司法公正理念是适应新时期司法工作新形势,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需要和重要保障。

  当前,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所处的历史阶段,“人均GDP1000~3000美元之间,既是经济增长黄金期,也是风险频发和矛盾凸显的社会转型期”。随着社会不断发展,人们社会利益关系越来越复杂,不同社会群体之间的利益协调难度越来越大,企业改制、房屋拆迁、拖欠工资、环境污染、执法不公、行为腐败等引发的矛盾纠纷以及各类犯罪活动时有凸显,保持社会稳定与和谐的任务非常艰巨。这对法院公正司法的能力和水平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当前,司法实践面临的矛盾依然是人民群众和社会各界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与司法功能相对滞后的矛盾。如何应对新挑战﹖社会公正是和谐社会的基石和本质特点。这一矛盾的解决的途径及目标就是要构建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司法公正,按照民主法治、公平正义、诚信友爱、充满活力、安定有序、人与自然和谐相处的总要求,妥善处理改革、发展、稳定的关系,依法处理好新形势下的三种矛盾,即人与人、人与社会、人与自然的矛盾。重点解决好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

  (二)践行司法公正理念是维护和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内在要求

  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应当是公平正义的社会。司法公正理念最高价值目标追求和重要任务就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公平正义的朴素含义包括惩恶扬善、是非分明、处事公道、态度公允、利益平衡、多寡相匀等内容。作为法治理念的公平正义,是指以维护、实现、发展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宗旨的公平正义。公正司法化解社会矛盾具有其他方式无法代替的作用。因为公正裁判结果当事人乐于接受,胜败皆服,自愿履行程度高,案结事了。没有上诉上访,及时定纷止争,既节约司法资源,又有效促进社会和谐。但对司法不公,社会反应强烈,易引发上诉和涉诉上访闹访案激增,影响社会稳定。有时甚至造成当事人之间的纠纷矛盾往往不但不能解决,反而激化,转移到法院身上,增加社会不稳定不和谐因素。办案公正无小事。2005年2月25日,农民黄运才将炸药包放置在湖南省永兴县法院内制造爆炸案,炸死一名法官和炸伤两名法官。湖南彬州中院2006年3月6日复查后再审撤销永兴县法院原审判决,认定原审对黄虎?黄运才儿子?伤残赔偿案事实认定、适用法律等方面存在“错误和不当”。如此普通民案处理不当或不公竟然引发如此惨烈的对抗性血案不能不引人深思。

  (三)践行司法公正理念是新时期广大人民群众的强烈愿望

  司法工作是实现、维护和保障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而随着民主法制建设的不断发展,人民群众通过司法活动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意识和需求不断增强,并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只有践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推进司法公正,才能落实司法为民,促进社会富强、民主、文明、和谐。

  (四)践行司法公正理念是法院工作的首要价值目标

  人民法院是国家审判权的行使者。“公正司法,一心为民”是司法工作的永恒主题和神圣职责,也是人民法院崇高而伟大的使命。要践行司法公正理念,把确保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作为新世纪的法院工作出发点和落脚点。

  三、践行司法公正理念,坚持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

  (一)学习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活动,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司法公正、作风优良法官队伍。

  人民法官是法律的忠实执行者和捍卫者。司法公正与否关键在于法官。要进一步加强学习教育,提高法官队伍政治业务素质,保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原则、内容和要求真正落实到各项司法活动中。把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理念教育:一是与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活动紧密结合起来,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二是与司法规范化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健全各项规章制度,落实工作责任,把各项司法活动纳入规范有序的轨道上来;三是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强化监督机制,树立蓬勃向上的朝气、刚直不阿的锐气和惩恶扬善的正气。四是与加强法官司法能力建设紧密结合起来,增强法官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职责的能力。

  (二)以对党对人民对法律高度负责精神办好每一宗案件,保证法律的及时正确实施。

  一是要树立公平正义的法律信仰。坚持以司法为民为己任,把维护司法公正作为自觉行动和不懈追求。二是要公正裁判,高效办案。要严格依照实体法和程序法,严把证据关和适用法律关,在努力提高办案质量和办案效率上下功夫,使案件实现依法审理、及时裁判、程序公正、结果正确。三是要廉洁自律,严肃执法,做到不为人情所困,不为金钱所惑,不为美色所虏,不为权势所屈,杜绝人情案、金钱案、关系案。

  (三)坚持司法中立原则,依法平等保护各类主体的合法权益

  司法公正理念蕴含着司法中立原则和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原则。这些原则要求法院必须保持中立,不偏不倚,平等对待诉辩双方和各方当事人,不分地域、不分贫富、不分官民,一律提供平等的司法保护和法律服务。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各项诉讼制度,明确界定法官、检察官、律师、当事人的角色定位,强调法官居中裁判。

  ? (四)增强司法工作透明度,坚持以公开促公正

  “阳光审判”是防止司法腐败、促进司法公正的一剂良药。必须坚持依法公开审判制度,做到公开开庭,公开举证、质证、公开宣判。依法将司法过程和环节置于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之下,保障公民对司法工作知情权和监督权。

  ? (五)坚持依法独立审判原则,确保裁判公正。司法权的独立行使是司法公正的基石,是法院公正履行审判职能的内在要求。要通过建立完善的司法体制和诉讼机制,为法院和法官依法独立审判提供体制保障、经济保障、法官资质保障和诉讼机制保障。确保法院公正审判不受到不当干预影响。

  (六)推行司法民主,树立司法权威。审判活动必须符合民主化的要求,自觉接受监督,同时加强司法领域人权保障。推行司法民主促进司法公正,有利于树立司法权威。因为司法虽然以国家强制力作为保障,但其权威不是来源于强制,而来源于社会公众及当事人对裁判公正的尊崇和信仰。为此要推进民主与法制建设,大力推行裁判文书改革,加强其说理性与说服力,做到让当事人真正服判息诉。

  四、践行司法公正理念必须把握好几个关系

  (一)纠正两种错误倾向,坚持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并重。在司法实践中,一方面,要防止“重实体、轻程序”的错误倾向。有的只重视处理结果,却把程序当作可有可无。有的甚至把程序当作累赘和羁绊。同时,也要注意防止另一种倾向,即“重程序、轻实体”。有的忽视实体法,只凭机械地对操作规程片面理解办案。有的将程序公正绝对化甚至为了程序而否定实体。对此要引起足够重视予以纠正。因为司法公正包括实体公正和程序公正,两者互为表里又互相依存,前者以后者来体现和支撑;后者以前者为基础和根据。实体公正是程序公正的价值追求;程序公正是实体公正的重要前提和保障,而且本身也具有独立价值和优先价值。一是实体公正是一种结果的公正,而任何结果都是经过一定的程序的设计配置及操作过程得以实现的。二是程序公正赋予当事人充分的权利并提供权利被侵犯时的救济渠道。三是程序公正规范司法行为,克服随意性,有效防止审判权的滥用。因为任何权力都有滥用的可能,仅仅把正义实现的希望寄托于司法人员良好的道德修养是不够的。四是程序公正可弥补实体公正不足,且由于程序公正能直接为当事人和社会公众感知,这更易增强法院公信力。

  (二)围绕“公正与效率”主题,坚持公正与效率并重。效率是实现法律公正的重要条件,公正是评价法律效率的基本尺度。二者是辨证统一的。现代法治的基本价值追求应当是公正与效率的均衡。一是要坚持质量第一的观念,在保证办案质量的前提和基础上讲求办案效率,努力追求二者的最佳结合。二是严格执行法律规定的办案时限,依法尽快解决纠纷。不能以司法公正为借口,任意延长办案时限。迟到的公正就是不公正。也不能以提高办案效率为借口,任意损害当事人应有的权利。要以最低的成本投入、资源消耗取得最佳法律社会效果,实现最大程度的正义。

  (三)坚持自觉接受人大监督,把坚持党的领导、服务大局、依法治国和依法独立审判有机统一起来,大力推进司法公正。但在司法实践中,有时未能正确处理好上述几方面之间的关系。从权力定位看,制约法院独立审判的体制性、机制性障碍还没有完全消除。在我国的权力体制中,司法权是最弱的。根据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是一切权力的母体,司法权和行政权均由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产生,对其负责并且报告工作。尽管理论上司法权和行政权是平行的,但在“五大班子”的权力体制?即党委、政府、人大、政协、纪检?中完全没有司法机关的地位,加上法院人、财、物管理地方化,这样的机制弱化了司法的地位,使得法院的独立审判能力空间非常有限。如在某些地方领导党风不正的情况下,当发生以权压法、以言代法现象时,司法机关往往不能成为社会纠纷的最终裁决人。从监督机制看,在接受人大监督方面以及具体到个案中如何处理好依法纠错和坚持正确裁判之间的关系,操作缺乏规范化程序,难以把握好监督与接受监督的界限及程度,往往出现依法纠错维护公正和利用职权干预办案侵犯司法权威两种可能。问题是侵犯司法权威的个人和机构一般都比司法机关更有权力。因受社会干扰及利益诱惑等因素影响或自身业务水平所限,地方的党、政、人大的领导,都可能成为侵犯司法权威的主体。当看到诉诸法院的案件成为权力的角斗场时,当看到法院的判决受到不当干预变成一纸空文时,法院的审判和判决没有意义。这样一个的案例足以毁灭十个公正的判决所树立的司法权威。如何把握好坚持党的领导、接受人大监督、服务大局、依法治国和依法独立审判关系,事关司法公正重大问题,要有个清醒认识。中国的政治制度体系可概括为我党执政、人民主政、政府行政、民主参政、司法公正的五位一体制度体系,具有鲜明的人民性特征。党的领导是依法治国和司法公正的根本保证,必须坚持党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司法公正有赖于紧紧依靠和争取党委的领导。服务大局是司法公正的本质要求和重大使命。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理国家的基本方略。独立审判是在党的领导下,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为根本政治制度的“一府两院”体制下的独立审判,而不是没有任何制约和监督的“三权分立”意义的“司法独立”。因为不受任何监督和制约的独立审判,必然导致审判权滥用和司法腐败。一定要从思想上进一步明确党的领导和人大监督不是可有可无,而是确保司法公正的必要条件。中央作出《关于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的决定》明确指出:“依法执政是新的历史条件下党执政的一个基本方式”,近日还作出《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决定》,这为进一步健全权责明确、相互配合、相互制约、高效运行的司法体制,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保障依法独立审判,促进司法公正提供坚强的政治保证。要坚持党的领导,围绕大局,正确处理好自觉接受人大监督和依法独立审判的关系,加快依法治国进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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